分类情形同居期间一同所得财产处置规定法律依据
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第十二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同共有处置。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些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15条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婚姻法讲解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一般共有无具体规定,比照民法通则共有处置
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告》指出适用对象为未婚者
结婚以前同居未婚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般共有无具体规定,比照民法通则共有处置
总的原则:
1、同居期间所得按共有处置
2、重婚期间的财产须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额后,再由非法同居双方共有
3、如有证据证明不是共有,则共有不成立